金管會2025年開始要求上市櫃公司依GRI準則做ESG報告書,可能大家對GRI 還不是很熟悉,因此各式各樣的呈現方式都有。 GRI準則中比較需要留意的是GRI 3 有關重大主題揭露這一部份。台灣證交所每年會抽查 ESG 報告書,常見的缺失項目之一就是「重大主題的揭露不完整」。許多企業在索引表中標註 3-3,但點進內文卻發現只是舊內容的拼湊,沒有對應到 2021 版要求的「管理流程」。 當證交所發現這類缺失時,通常不會立即開罰(除非是完全未編製),但會採取以下行動:發函要求補正: 要求企業在「公開資訊觀測站」補充說明,或在下一年度報告書中限期改善。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扣分: 在「公司治理評鑑」中有關於永續資訊揭露質量的評分指標,若 GRI 揭露不完整,該項分數會被扣除。 GRI條文中的揭露項目 3-3 重大主題管理的原文是: 對於每個根據揭露項目3-2報導之重大主題,組織應:要求 a. 描述對於經濟、環境和人群(包含其人權)的實際與潛在的、負面與正面的衝擊; b. 報導組織活動或其商業關係是否涉及負面衝擊,並描述該活動或商業關係; c. 描述組織與重大主題相關的政策或承諾;描述管理重大主題以及相關衝擊所採取之行動,包括: i. 預防或減緩潛在負面衝擊之行動; ii. 處理實際負面衝擊之行動,包含提供或以合作方式進行補救; iii. 管理實際與潛在正面衝擊之行動; d.報導下列關於追蹤所採取之行動有效性的資訊: i. 用以追蹤行動有效性之流程; ii. 用以評估流程的目標、標的與指標; iii. 行動之有效性,包含向目標與標的邁進的流程; iv. 汲取的經驗,以及如何將這些經驗納入組織的營運政策和程序中; e. 報導下列關於追蹤所採取之行動有效性的資訊: i. 用以追蹤行動有效性之流程; ii. 用以評估流程的目標、標的與指標; iii. 行動之有效性,包含向目標與標的邁進的流程; iv. 汲取的經驗,以及如何將這些經驗納入組織的營運政策和程序中; f.描述與利害關係人的議合如何影響採取之行動(3-3-d),以及如何說明行動是否有效(3-3- e)。 為什麼說GRI 3 有關重大主題揭露這一部份最需要留意?因為會做完整報導的公司不多,多數會做重大主題揭露、列表,好一點的會有管理行動、目標等,但是對於上面GRI 3-3的d、e、f這些點,看到有公司報導的機率就很低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