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高完整性碳市場工具包》模組 1.3:碳市場入門 - 巴黎協定第 6.2 條 此文件為聯合國開發計劃署(UNDP)高完整性碳市場工具包的模組 1.3,聚焦於巴黎協定第 6.2 條,旨在協助供應方(政府、專案開發者、公司、非政府組織、原住民與地方社區)和需求方(投資者、企業、個人)設計、實施與擴大高完整性碳市場活動,確保實現真實且公平的氣候成果。同時支持市場品質機構(如標準制定者、評級機構、驗證單位)建立可信賴的全球框架,造福氣候、人類與自然。內容以多媒體形式呈現,包括網路研討會、案例研究與指導說明,強調社會完整性。 摘要: - 解釋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的演變,包括從上而下轉向下而上氣候行動的轉變。 - 定義國家自定貢獻(NDCs),其在巴黎協定中的角色,以及結構與實施方式。 - 理解雄心循環(ambition cycle),國家如何逐步提升 NDCs,以及支持此過程的機制。 - 認識第 6 條如何促進國際合作,包括三種機制(6.2、6.4、6.8),以及如何支持 NDCs 實施與雄心。 - 辨識第 6.2 條與 6.4 條的主要差異,包括主辦國責任、單位類型與報告要求。 巴黎協定第6條(Article 6)是該協定中關於國際合作的部分,旨在允許國家透過合作機制實現更高的減排雄心,避免雙重計算,並促進可持續發展。第6條包含幾個子條款,主要聚焦於碳市場和國際轉移減排成果(Mitigation Outcomes, MOs)。 第 6 條促進國際合作以實現 NDCs。第 6.2 條為去中心化合作方法(雙邊/多邊),產生國際轉移減緩成果(ITMOs);第 6.4 條為中心化機制,受 UNFCCC 監督,產生 A6.4ERs;第 6.8 條為非市場方法。開發中國家角色從主辦 CDM 專案轉為買賣雙方。 6.2 與 6.4 差異: ©機制類型:6.2-去中心化國家主導,(雙邊/多邊), 6.4-中心化(多邊,受 UNFCCC 監督), 差異:6.4有統一的全球框架,6.2更靈活但國家自行負責 ©單位類型:6.2- ITMOs(減排/移除) ,6.4- A6.4ERs(減排/移除) ©聯合國角色:6.2-僅提供會計指導、透明報告要求與一致性檢查無直接監督或發行單位 , 6.4-聯合國全面監督設立Article 6.4 S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