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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高完整性碳市場工具包》模組 1.3:碳市場入門 - 巴黎協定第 6.2 條

 《高完整性碳市場工具包》模組 1.3:碳市場入門 - 巴黎協定第 6.2 條


此文件為聯合國開發計劃署(UNDP)高完整性碳市場工具包的模組 1.3,聚焦於巴黎協定第 6.2 條,旨在協助供應方(政府、專案開發者、公司、非政府組織、原住民與地方社區)和需求方(投資者、企業、個人)設計、實施與擴大高完整性碳市場活動,確保實現真實且公平的氣候成果。同時支持市場品質機構(如標準制定者、評級機構、驗證單位)建立可信賴的全球框架,造福氣候、人類與自然。內容以多媒體形式呈現,包括網路研討會、案例研究與指導說明,強調社會完整性。


摘要:

- 解釋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的演變,包括從上而下轉向下而上氣候行動的轉變。

- 定義國家自定貢獻(NDCs),其在巴黎協定中的角色,以及結構與實施方式。

- 理解雄心循環(ambition cycle),國家如何逐步提升 NDCs,以及支持此過程的機制。

- 認識第 6 條如何促進國際合作,包括三種機制(6.2、6.4、6.8),以及如何支持 NDCs 實施與雄心。

- 辨識第 6.2 條與 6.4 條的主要差異,包括主辦國責任、單位類型與報告要求。


巴黎協定第6條(Article 6)是該協定中關於國際合作的部分,旨在允許國家透過合作機制實現更高的減排雄心,避免雙重計算,並促進可持續發展。第6條包含幾個子條款,主要聚焦於碳市場和國際轉移減排成果(Mitigation Outcomes, MOs)。


第 6 條促進國際合作以實現 NDCs。第 6.2 條為去中心化合作方法(雙邊/多邊),產生國際轉移減緩成果(ITMOs);第 6.4 條為中心化機制,受 UNFCCC 監督,產生 A6.4ERs;第 6.8 條為非市場方法。開發中國家角色從主辦 CDM 專案轉為買賣雙方。 


 6.2 與 6.4 差異:

©機制類型:6.2-去中心化國家主導,(雙邊/多邊), 6.4-中心化(多邊,受 UNFCCC 監督),

差異:6.4有統一的全球框架,6.2更靈活但國家自行負責

©單位類型:6.2- ITMOs(減排/移除) ,6.4- A6.4ERs(減排/移除) 

©聯合國角色:6.2-僅提供會計指導、透明報告要求與一致性檢查無直接監督或發行單位 , 6.4-聯合國全面監督設立Article 6.4 Supervisory Body(監督機構,12人組成),負責制定方法學、註冊專案、認證驗證機構、

差異: 6.4是「聯合國管理」的機制,6.2是「國家管理 + UNFCCC報告


©國家授權:6.2-強制:主辦國必須授權ITMOs(國際轉移減緩成果)轉移與用途(NDC或其他國際減緩目的)授權觸發對應調整(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, CAs), 6.4-選擇性:主辦國批准專案是強制,但授權A6.4ERs(Article 6.4 Emission Reductions)是選擇的授權後 → 成為Authorized A6.4ERs(可轉ITMOs,觸發CAs), 未授權 → MitigationContribution A6.4ERs(MCUs),僅貢獻主辦國NDC,無CAs,

差異:6.2授權是「必備門檻」;6.4授權是「選項」,決定信用是否可國際轉移抵銷

©靈活性與適用: 6.2-高靈活:可涵蓋部門方法、結果基礎融資等私部門可間接參與, 6.4-標準化專案週期(註冊、監測、發行)私部門可直接參與專案,

差異:6.2適合自訂合作;6.4適合追求高完整性、全球一致信用

©目前進展(2026): 6.2-已有多國雙邊協議(如瑞士-秘魯、日本-多國),ITMOs交易進行中, 6.4-Supervisory Body已運作,首批A6.4ERs發行(如潔淨炊事專案),機制逐步上線, 差異:6.4正加速運作,但供應仍少

  

理解 NDCs:NDCs 為各國自定氣候計畫,涵蓋減緩、適應、財務、技術與能力建構,基於巴黎協定第 4 條,目標逐步對齊 1.5°C 溫升限制。NDCs 形式多樣,依國家優先事項與能力而定。 


核心概念:ITMOs:

 - ITMOs 是真實、驗證過且額外的減排成果,從2021年起計算,以噸二氧化碳當量(tCO₂eq)或非溫室氣體指標測量。

 - 需經授權(Authorization),並在首次轉移(First Transfer)時觸發CAs。

 - 單位類型:授權後可成為ITMOs,用於NDCs或OIMPs;未授權則為Mitigation Contribution Units (MCUs) 或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(VERs),僅用於自願目的。


 NDCs 實施與雄心循環:雄心循環為「逐步提升」機制,包括定期更新 NDCs(每 5 年)、全球盤點(每 5 年)、透明框架與技術支持,確保基於科學逐步提高氣候目標。 


巴黎協定第 6.4 條建立了一個中心化的碳市場機制,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(UNFCCC)監督機構(Supervisory Body)管理,旨在產生可交易的減排信用(碳權),幫助國家達成國家自定貢獻(NDCs)或其他國際減緩目的(OIMP)。與第 6.2 條的去中心化(雙邊/多邊)不同,第 6.4 條強調標準化流程,適用於公私部門參與的專案基礎活動,包括減排和移除專案。以下說明其在碳權買賣上的具體運用,基於 UNDP 高完整性碳市場工具包的內容。


巴黎協定第 6.4 條在碳權買賣上的運用:

1. 碳權產生與類型

  - 機制流程:專案需經過標準化活動週期,包括預註冊(概念化、PDD 開發、全球利害關係人諮詢、主辦國批准)、註冊、預發行(監測)、發行和續期。專案參與者(開發者)必須遵守 UNFCCC 設定的時間表(如專案開始後 180 天內提交文件),並由指定驗證機構(DOE)驗證。

 - 碳權單位: -A6.4ERs(Article 6.4 Emission Reductions):基本減排信用,經發行後產生。

   - 如果主辦國授權:成為 A6.4 AER(Authorized Emission Reductions),可轉換為 ITMOs(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),用於國際買賣。

   - 如果未授權:成為 MCUs(Mitigation Contribution Units),僅限國內使用(如國內減排定價或氣候融資),無需對應調整(CA)。

  - 完整性措施:發行時,需扣除 2% 用於整體全球減排(OMGE),以及 5% 行政費用(SOP)和 2% 適應基金貢獻,確保環境完整性。


 2. 批准與授權在買賣中的角色**

  - 批准(Approval):主辦國必備步驟,允許專案在 6.4 機制下運作,但不代表同意國際轉移。主辦國需任命指定國家機構(DNA)並公開支持的專案類型(如部門)。

  - 授權(Authorization):選擇性,但關鍵於買賣。主辦國需向 UNFCCC 提交聲明,決定是否授權(全部、部分或不授權)。授權可在批准後、發行前或發行後進行(但單位未轉移前)。

   - 授權後:碳權可賣給其他國家或實體,用於買方 NDC 或 OIMP(如 CORSIA 航空碳抵銷)。首次轉移觸發主辦國應用對應調整(CA),避免雙重計數(賣方增加排放計算,買方減少)。

   - 修訂授權:可隨時修改(除已轉移單位),需公開記錄原因、日期,並符合原條款。

   - 最佳實務:開發者應在批准後、發行前請求授權,以提升市場信心。


  - 與第 6.2 條連結:6.4 專案可轉移到 6.2 框架,透過授權成為 ITMOs,擴大買賣靈活性。


3. 在碳權買賣上的實際應用

  - 買賣主體:主辦國(賣方)產生信用後,可賣給其他國家(買方,用於 NDC)、企業(自願市場)或國際機制(如航空業)。私部門開發者可參與專案,但需主辦國批准/授權。

  - 交易情境範例(基於工具包情境):

   - 一個減排專案(如森林保護)透過 6.4 註冊,主辦國批准並授權部分信用。賣方國家應用 CA,買方(如另一國)用信用抵銷其排放,達成 NDC。

   - 未授權信用(MCUs)可用於國內市場或自願碳市場(VCM),如企業內部減排,但不適用國際轉移。

   - 與 VCM 互聯:6.4 信用可整合自願市場,確保高完整性,避免漂綠。

目前(截至2026年3月),台灣企業尚未有公開具體運用或直接參與巴黎協定第6.4條(Article 6.4)模式產生或購買A6.4ERs碳信用的實際案例。第6.4條機制(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, PACM)雖已於2026年2月完成首批發行(緬甸潔淨炊事專案,約60,000 A6.4ERs,主要授權給韓國使用),但全球供應量仍非常有限,且多數為國家間合作或舊CDM轉移專案。


 為何台灣企業目前還沒有明顯運用?

機制剛起步:首批A6.4ERs僅在2026年2月底發行,全球企業參與度還在初期階段。UNFCCC監督機構(Supervisory Body)正逐步處理更多專案註冊與發行,預計2026-2027年才會有較大規模供應。


台灣非締約方(non-Party)地位:台灣無法直接作為主辦國(host country)參與第6.4條的專案開發或授權,但第6.4條規則允許私部門(企業)直接參與(public and private entities),包括非締約方企業可透過:

©投資海外專案(例如在友邦或開發中國家設立子公司/SPV,參與再生能源、碳移除或潔淨炊事專案)。

©購買經主辦國授權的A6.4ERs(觸發對應調整CAs,可用於企業抵銷)。

©未授權的A6.4MCUs(Mitigation Contribution Units)僅貢獻主辦國NDC,企業無法完全「抵銷」自身排放,但可宣稱貢獻全球減排。


國內法規限制:台灣碳費(2025年起徵收)允許國際碳權抵扣上限5%,但環境部尚未正式認可第6.4條信用為合格國際抵扣來源(recognition criteria仍在制定中)。台灣碳權交易所(TCX)國際平台已上線(2023年底),但目前主要交易VCM信用(如Verra VCS、Gold Standard),尚未上架具CA的A6.4ERs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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