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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洲永續性報導準則(ESRS)修訂版最終草案

 歐洲永續性報導準則(ESRS)修訂版最終草案,這些準則旨在減輕歐盟企業的行政負擔,同時維持永續性揭露的品質。它們以「Omnibus I 簡化方案」為基礎,該方案簡化了歐盟的永續性報導要求,並減少了適用《企業永續性報導指令》(CSRD)的企業數量。


本次修訂版 ESRS 草案將強制性資料點(mandatory datapoints)減少超過 60%,總資料點則減少超過 70%。

ESRS 1 – 一般要求(General
 Requirements)草案重點摘要:

此文件為歐盟《歐洲永續性報導準則》(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, ESRS)中ESRS 1 的草案版本,屬於簡化永續性報導標準的修訂案(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23/2772)。主要目的在規範企業如何準備及揭露永續性資訊,強調雙重重要性(Double Materiality)原則。

 1. 整體目標(Objective)
- 企業須依據《會計指令》(經 CSRD 及 Omnibus I Directive 修訂)揭露重大影響、風險與機會。
- 永續性聲明(Sustainability Statement)的目標是公平呈現(Fair Presentation) 所有重大永續事項及其管理方式,提供主要使用者(投資人、債權人)及次要使用者(業務夥伴、工會、NGO)決策有用的資訊。
- 揭露範圍包括:治理、策略(含財務影響)、管理(政策與行動)、指標與目標。

2. 適用範圍與架構
- 跨領域準則:ESRS 1(一般要求)+ ESRS 2(一般揭露)。
- 主題準則(Topical Standards):涵蓋環境、社會、治理等具體主題(見附錄 A)。
- 若現有 ESRS 未充分涵蓋,可提供企業特定揭露(Entity-specific Disclosures),需符合公平呈現原則並考慮可比性。

 3. 雙重重要性評估(Double Materiality)—— 核心原則
企業須同時評估兩面向:

- 影響重要性(Impact Materiality):
  - 企業活動對人與環境的實際與潛在、正向與負向影響(含價值鏈上下游)。
  - 負向影響依嚴重程度(Severity)(規模、範圍、不可挽回性)評估;潛在影響還需考量可能性。
  - 正向影響依規模、範圍、可能性評估。
  - 受影響利害關係人(Affected Stakeholders)參與是重要輸入。

- 財務重要性(Financial Materiality):
  - 對企業財務績效、財務狀況、現金流量、融資取得或資本成本有重大影響的風險與機會(短期、中期、長期)
  - 來源包括:已識別的影響、對自然/人力/社會資源的依賴、外部因素(如氣候風險、法規變動)。

評估步驟:
1. 識別與主題相關的重大影響/風險/機會(可採 Top-down 或 Bottom-up 方法)。
2. 針對每個重大主題,套用 ESRS 2 及相關主題準則的揭露要求(DRs),必要時補充企業特定資訊。

 4. 報告邊界(Reporting Boundary)
- 報告主體:與財務報表一致(母公司+子公司)。
- 自有營運(Own Operations):含子公司、合資等。
- 價值鏈(Value Chain):必須納入上下游業務關係中重大的影響、風險與機會(可使用估計值、產業平均數據)。
- 特殊規定:租賃資產、員工福利計畫資產、收購/處分救濟等。

 5. 報告期間與時間範圍
- 報告期間與財務報表一致。
- 時間範圍定義:
  - 短期:財務報表期間。
  - 中期:短期結束後至 5 年。
  - 長期:超過 5 年(必要時可再細分)。
- 須提供比較資訊(Comparative Information)及基準年(Base Year)。

 6. 準備資訊的原則
- 公平呈現:相關性(Relevance)+ 忠實表達(Faithful Representation)+ 可比性、可驗證性、可理解性。
- 判斷、估計不確定性:須揭露重大判斷、假設與不確定性。
- 救濟措施(Reliefs):
  - 非重大活動可排除於指標計算。
  - 部分範圍報告
  - 合資企業操作控制救濟。
  - 合理且可支持的資訊(無不當成本或努力)。
- 省略資訊:商業敏感資訊或營業秘密可有限制省略(須揭露已使用豁免)。

 7. 其他重要要求
- 盡職調查(Due Diligence):ESRS 不強制行為義務,但盡職調查結果是影響重要性評估的重要依據。
- 連結性(Connectivity):永續性資訊須與財務報表連結,並在不同主題間呈現關聯。
- 呈現結構:遵循 ESRS 2 的一般揭露要求(治理、策略、管理、指標/目標)。
- 過渡條款:有階段性適用規定。

總結重點:  
本草案強調雙重重要性為報導基礎,簡化要求(增加救濟、實務可行性),同時維持高品質揭露原則。企業需聚焦「重大」事項,涵蓋自有營運及價值鏈,平衡成本效益與資訊有用性。

與原版 ESRS 1(2023 年版本)的主要改變:

此文件為 Omnibus I 簡化方案下的 ESRS 1 修訂草案(2025-2026 年版本),目的是大幅減輕企業負擔。整體而言,強制資料點(mandatory datapoints)減少約 61%,刪除所有自願性揭露,文字更簡潔、原則導向,強調實務可行性與「公平呈現」。

 1. 整體結構與原則的強化
- 強調「公平呈現」(Fair Presentation):新增專章(Chapter 2),明確 ESRS 是「公平呈現框架」,而非純粹合規清單。企業須確保整體永續性聲明能完整、中立、準確呈現重大事項;若標準不足,需補充企業特定揭露。
- 文字大幅簡化、結構更清晰:強制要求與應用指引(ARs)區分更明確,減少冗餘與重複。
- 資訊重要性(Materiality of Information)更嚴格:**不得揭露非重大資訊(除特定補充情形),強化「不揭露非重大事項」的原則。

 2. 雙重重要性評估(Double Materiality Assessment, DMA)大幅簡化
-Top-down 方法明確鼓勵:企業可依策略、商業模式、產業、地理位置等先快速判斷主題是否重大,無需逐一細查每個影響/風險/機會(避免不必要工作)。
- 合理且可支持的資訊 + 「無不當成本或努力」原則廣泛適用:企業不必進行窮盡搜尋或複雜量化評分,定性分析即可。
- 正向/負向影響評估更明確(包含「gross vs net」指引):已實施的政策/行動如何納入考量有原則性規範。
- 受影響利害關係人參與不再強制,可使用代理資訊。
- 定期審視:每報告期間只需檢查重大變化是否需更新評估。

3. 報告邊界與價值鏈
- 自有營運與價值鏈區分更清楚。
- 價值鏈只需納入重大部分,可廣泛使用估計值、產業平均數據、代理數據,無需優先直接數據。
- 特殊救濟:租賃資產、員工福利計畫、合資企業、收購/處分等有更明確處理方式。
- 資產管理公司(fiduciary duty)對受託投資通常無需評估相關影響/風險/機會。

 4. 救濟措施(Reliefs)與彈性大幅增加
- 排除非重大活動於指標計算。
- 部分範圍報告(Partial Scope)更易適用。
- 「無不當成本或努力」作為普遍原則。
- 省略資訊(Omission):新增商業敏感資訊(seriously prejudicial to commercial position)與營業秘密的豁免(需揭露已使用豁免)。
- 合資企業操作控制救濟等。

5. 過渡條款(Transitional Provisions)與比較資訊
- 更多階段性適用(phase-in),特別針對首次適用企業。
- 比較資訊要求更具彈性。
- 預期財務影響(Anticipated Financial Effects)揭露有更長過渡期。

6. 其他重點簡化
- 時間範圍定義更務實(短期、中期、長期)。
- 指標準備更彈性(估計接受度提高)。
- 與財務報表連結性(Connectivity)維持,但呈現更靈活。
- 附錄 A 主題清單簡化(移除 sub-sub-topics)。

 總結影響
- 減輕負擔:聚焦「重大」事項,減少過度細節與重複,預估每公司報告成本降低 30% 以上。
- 維持核心:雙重重要性原則不變,強調決策有用性(decision-usefulness)與價值鏈責任。
- 更原則導向:從「清單式」轉向「判斷式」,企業有更多專業判斷空間,但需確保公平呈現。

此草案仍在最終審議階段(預計 2026 年中正式採用),適用於後續報告年度(視 Omnibus 時間表,可能自 FY2027 起)。

ESRS 與 CBAM 的關係:

ESRS(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,歐洲永續性報導準則)與 CBAM(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,碳邊境調整機制)是歐盟「歐洲綠色政綱」(European Green Deal)下的兩個重要工具,但目的、性質與適用對象完全不同。兩者屬於互補關係,而非直接從屬。

 1. 簡單比較

 項目 | ESRS | CBAM|:

| 本質 | 永續性資訊揭露標準(Reporting Standard) | 碳定價 / 邊境碳稅機制(Carbon Pricing Tool) |:
@| 主要目的 | 要求企業揭露重大永續影響、風險、機會(雙重重要性) | 防止「碳洩漏」,對進口高碳排產品收取相當於歐盟 ETS 的碳成本 |
@| 法律基礎 | CSRD(企業永續報告指令) | 獨立法規(Fit for 55 套案的一部分) |
@| 適用對象 | 大型企業(含非歐盟企業在歐盟的子公司) | 進口特定高碳排產品(如鋼鐵、水泥、鋁、肥料、電力、氫氣)的進口商 |
@| 核心內容 | 氣候(E1)、污染、生物多樣性、社會等全面揭露 | 申報 + 購買 CBAM 憑證(對應嵌入式碳排放) |
@| 實施時間| 已逐步適用(簡化版正在推動) | 2023-2025 過渡期(僅申報),2026年起正式課徵 |

 2. 兩者的具體關係

- 間接互補關係:
  - ESRS E1(氣候變遷)要求企業揭露 Scope 1、2、3 溫室氣體排放、氣候風險、轉型計畫(Transition Plan)、減碳目標等。這些揭露資訊可作為 CBAM 申報的參考或基礎,特別是價值鏈(Scope 3)排放數據。
  - CBAM 進口商需要精確的嵌入式碳排放數據(Embedded Emissions)。歐盟企業若已依 ESRS 做好完整碳盤查,將更容易協助供應鏈夥伴(尤其是非歐盟出口商)提供符合 CBAM 要求的排放數據。
  - 兩者皆服務於歐盟 2050 碳中和目標:ESRS 促進透明與責任,CBAM 則透過經濟誘因 迫使全球供應鏈減碳。

- 無直接從屬:
  - ESRS 本身不要求 企業遵守 CBAM 的繳費義務。
  - CBAM 有自己獨立的申報系統與憑證購買機制,不依賴 ESRS 報告。
  - 但在實務上,同時受兩者規範的企業(例如大型歐盟製造商或進口商),可將 ESRS 的氣候揭露與 CBAM 的排放申報進行資料整合,以降低重複工作。

3. 對企業的實務影響(尤其是非歐盟企業)

- 出口歐盟的高碳排產品製造商(如台灣鋼鐵、水泥、鋁業):
  - 主要面對 CBAM(需提供排放數據、未來可能承擔碳成本)。
  - 若下游歐盟客戶為大型企業,則可能被要求提供與 ESRS 一致的碳排放或永續數據(供應鏈盡職調查)。

- 歐盟境內大型企業:
  - 必須同時符合 ESRS 揭露(公開報告)與 CBAM 義務(若有進口)。
  - ESRS 的氣候相關揭露可強化 CBAM 合規的內部管理基礎。

- 近期發展:歐盟 Omnibus 簡化方案同時影響 CSRD/ESRS(減少資料點、提高門檻)與 CBAM(豁免小型進口商、簡化程序),顯示兩者皆朝「減輕企業負擔」方向調整。

 總結
ESRS 是「說清楚」的工具(透明度),CBAM 是「付代價」的工具(經濟機制)。  
兩者共同推動全球供應鏈低碳轉型:ESRS 提供數據基礎,CBAM 創造實際減碳壓力。

ESRS 1 – 一般要求摘要

 7.7 省略資訊(Omission of Information)(續)
- 企業可在例外情況下省略以下資訊(需逐一揭露已使用豁免,並每期重新評估):
  - 嚴重損害商業地位的資訊(不影響公平呈現)。
  - 營業秘密(智慧財產、技術等)。
  - 機密資訊(依相關法規)。
  - 其他需保護隱私或安全的資訊。
- 省略後仍須確保整體揭露的相關性不受損害。

7.8 重大機會的揭露
- 僅揭露企業正在追求或已納入策略的具體機會(非產業一般性機會)
- 需提供描述性資訊,並適用ESRS 2中有關財務影響的規定。

8. 永續性聲明的呈現要求與結構
- 專屬章節:所有ESRS揭露須置於管理報告中的「永續性聲明」專節。
- 結構順序:一般資訊 → 環境資訊 → 社會資訊 → 治理資訊。
- 可使用附錄或子部分提升可讀性。
- 補充資訊:可納入其他法規或自願框架的資訊(須標示清楚、非來自重要性評估,且不 obscuring 重大資訊)。
- 執行摘要:可選擇提供(須符合質性特徵)。

9. 連結性資訊(Connected Information)
- 須說明永續性聲明內部各部分之間,以及與財務報表之間的連結。
- 直接/間接連結:貨幣金額需交叉參照財務報表;假設須盡可能一致,並揭露重大差異。
- 引用參照(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):可在符合條件下引用管理報告其他部分、財務報表、公司治理聲明等文件(須同時公布、同語言、同等保證水準)。

10. 過渡條款(Transitional Provisions)
- 分「Wave-one」(2024-2026年適用企業)與「Other undertakings」(2027年起適用企業)。
- 價值鏈資訊:前三年若無法取得完整資料,須說明努力、原因及未來計畫。
- 比較資訊:首次適用年可部分豁免。
- 階段性豁免(Phased-in):
  - 生物多樣性(E4)、價值鏈勞工(S2)、受影響社區(S3)、消費者(S4)等主題可延後1-2年。
  - 預期財務影響(Anticipated Financial Effects)有較長過渡期。
  - 特定物質、SVHC、非歐員工指標等也有階段性豁免。

ESRS 1 第5章詳細摘要:Reporting undertaking and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value chain(報告主體與上下游價值鏈)

此章節主要規範永續性聲明的報告邊界(Reporting Boundary),明確區分「自有營運(Own Operations)」與「價值鏈(Value Chain)」,確保揭露範圍既完整又具可行性。

5.1 Reporting undertaking and own operations(報告主體與自有營運)

- 報告主體一致性:永續性聲明必須與財務報表使用相同的報告主體。
  - 若母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表,則永續性聲明也必須涵蓋母公司及其子公司(依適用會計準則)。
  - 例外:若無需編製財務報表,或依特定條款(Article 48(i))編製合併永續性報告者除外。

- 自有營運的範圍:
  - 通常包含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資產、負債、收入、費用(無論位於歐盟境內或境外)。
  - 可排除財務上非重要的子公司(除非該子公司對集團有重大永續影響)。
  - 特殊情況處理(詳見5.3):
    - 租賃資產(Leased Assets)
    - 長期員工福利計畫持有的資產

應用要求(AR):
- AR 35:不同報告期間的子公司,可依會計規定處理。
- AR 36:合資經營(Joint Operations)中,按財務報表認列的份額,視為自有營運。

5.2 Inclusion of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value chain information(納入上下游價值鏈資訊)

- 原則:企業必須將報告範圍延伸至直接與間接業務關係(Business Relationships)的上下游價值鏈,只要這些部分與企業的重大影響、風險或機會相關,且為滿足資訊質性特徵所必要。
- 範圍限制:只需納入重大的部分,不需涵蓋價值鏈中每一個參與者。
- 資料取得方式:
  - 可直接向交易對象收集資料。
  - 也可使用估計值(Estimates),包括:產業平均數據、樣本分析、市場同業數據、支出基礎數據或其他代理指標。
- 價值鏈上限(Value Chain Cap):依《會計指令》相關條款,對中小型供應商/下游企業的資料要求有上限(僅限必要揭露的基本模組與綜合模組)
- 政策、行動與目標:僅在價值鏈屬於企業政策、行動或目標範圍內時,才需納入價值鏈資訊。
- 投資相關:
  - 股權投資(包括關聯企業、合資企業)視為業務關係。
  - 若關聯企業同時為供應商或客戶,則需同時考量投資關係與供應/客戶關係。

應用要求(AR):
- AR 37:受託資產管理(Fiduciary Duty)下,通常無需提供該投資的相關資料。
- AR 38:主題準則中的指標多限於自有營運(GHG排放 E1-8 除外),必要時需自行開發企業特定指標涵蓋價值鏈。

5.3 Provisions and exceptions for determining the respective reporting boundaries(自有營運與價值鏈邊界的特別規定與例外)

- 租賃資產(Leased Assets):
  - 承租人(Lessee):使用期間與租賃資產使用相關的影響,計入自有營運。
  - 出租人(Lessor):與資產使用相關的影響,計入下游價值鏈。
  - 其他風險/機會依租賃合約決定。

- 長期員工福利計畫持有的資產:視為透過業務關係連結至價值鏈。

- 上述規定優先於主題準則(包括 E1-8 GHG排放規定)。

應用要求:
- AR 39:舉例說明承租人在租賃工廠中造成的污染、能源使用、水消耗等,應由承租人計入自有營運。

 5.4 Relief for acquisitions and disposals(收購與處分的救濟措施)

- 收購子公司:當期可延後至下一報告期間再納入重要性評估與永續性聲明。
- 處分子公司:可自當期期初調整重要性評估與報告邊界。
- 使用救濟時,仍須揭露該子公司於當期發生的重大事件,及其對集團永續影響、風險或機會的影響。

第5章核心精神:
- 報告邊界以財務報表為基礎,但永續性報導需額外考量重大永續影響(雙重重要性)。
- 強調整體合理性與可行性:強調「重大」而非「全部」,廣泛允許使用估計值與救濟措施,大幅降低中小企業與價值鏈資料收集的負擔。
- 同時維持與財務報表的連結性與一致性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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