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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BTi發布 2026-2030 新策略,核心定位從「設定氣候目標的機構」轉型為「企業轉型夥伴

 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(SBTi) 正式發布 2026-2030 新策略,核心定位從「設定氣候目標的機構」轉型為「 企業轉型夥伴」(Transformation Partner)。  策略背景 : 過去十年,SBTi 已成為全球企業科學基礎目標(Science-Based Targets)的黃金標準,目前已有超過 13,000 家企業參與。隨著企業從「設定目標」進入「執行階段」, 面臨成本上升、需求變化、法規不確定性等轉型風險,SBTi 決定調整角色,協助企業將目標轉化為可衡量的實質減碳成果。 四大主要轉變 : 1. 從通用方法轉向部門與地理客製化路徑, 聚焦企業可實際影響的範圍。 2. 從聚焦「設定目標」轉向「執行與落實」, 加強資料透明度與系統性進展。 3. 強化生態系合作,減少標準碎片化與企業負擔。 4. 擴大影響力,深入高排放產業與地區。  兩大核心優先方向 : - From Ambition to Action(從雄心到行動):持續維護目標的科學嚴謹性, 同時提供執行支援、標準演進與創新協助。 - Maximizing Impact(最大化影響力):透過更強的夥伴關係, 針對高排放產業與地區進行策略性擴張, 打造更一致的企業氣候行動體系。 進度與透明度原則 : - 承認 Scope 3 等範疇存在不確定性,目標採「盡最大努力」原則。 - 若未能達成目標,企業需保持透明,說明進展、障礙及解決方案。 - 強化年度進度報告、第三方驗證與新目標設定機制,避免綠洗風險, 同時維持高雄心水準。  理論基礎(Theory of Change) SBTi 透過四大路徑產生系統性影響: - 市場:讓淨零成為市場常態 - 政策法規:協助政府制定有效氣候政策 - 金融:引導資金流向低碳企業 - 技術:刺激低碳技術創新與部署 總結 : SBTi 新策略強調「務實執行」與「系統合作」, 目標是讓企業在追求科學基礎減碳的同時, 提升競爭力並真正貢獻全球淨零目標。此策略標誌著 SBTi 從「標準制定者」進化為「轉型推動者」。 SBTi 從「標準制定者」進化為「轉型推動者」詳細說明 : SBTi 在 2026-2030 新策略中,明確宣告其角色將發生重大轉型:從過去以「 設定科學基礎目標」為主的標準制定者...

歐洲永續性報導準則(ESRS)修訂版最終草案

  歐洲永續性報導準則(ESRS)修訂版最終草案, 這些準則旨在減輕歐盟企業的行政負擔, 同時維持永續性揭露的品質。它們以「Omnibus I 簡化方案」為基礎,該方案簡化了歐盟的永續性報導要求, 並減少了適用《企業永續性報導指令》(CSRD)的企業數量。 本次修訂版 ESRS 草案將強制性資料點(mandatory datapoints)減少超過 60%,總資料點則減少超過 70%。 ESRS 1 – 一般要求(General  Requirements)草案重點摘要: 此文件為歐盟《歐洲永續性報導準則》(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, ESRS)中ESRS 1 的草案版本,屬於簡化永續性報導標準的修訂案(Amending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23/2772)。 主要目的在規範企業如何準備及揭露永續性資訊,強調雙重重要性( Double Materiality)原則。  1. 整體目標(Objective) - 企業須依據《會計指令》(經 CSRD 及 Omnibus I Directive 修訂)揭露重大影響、風險與機會。 - 永續性聲明(Sustainability Statement)的目標是公平呈現(Fair Presentation) 所有重大永續事項及其管理方式,提供主要使用者(投資人、 債權人)及次要使用者(業務夥伴、工會、NGO) 決策有用的資訊。 - 揭露範圍包括:治理、策略(含財務影響)、管理(政策與行動)、 指標與目標。 2. 適用範圍與架構 - 跨領域準則:ESRS 1(一般要求)+ ESRS 2(一般揭露)。 - 主題準則(Topical Standards):涵蓋環境、社會、治理等具體主題(見附錄 A)。 - 若現有 ESRS 未充分涵蓋,可提供企業特定揭露(Entity- specific Disclosures),需符合公平呈現原則並考慮可比性。  3. 雙重重要性評估(Double Materiality)—— 核心原則 企業須同時評估兩面向: - 影響重要性(Impact Materiality):   - 企業活動對人與環境的實際與潛在、正向與負向影響( 含價值鏈上下游)。  ...

IFRS對如何導入S1/S2提供了Q&A

 IFRS 永續揭露準則 S1 及 S2 轉型實施工作小組(TIG)對如何導入S1/S2提供了Q&A, 對一些問題做出的部份回應如下(適用 IFRS S1 及 IFRS S2 條文)。 @問題: 實體應如何調和《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價值鏈標準》(GHG Corporate Value Chain Standard)所提供的選擇性(optionality),與 IFRS S2 中關於 Scope 3 溫室氣體排放的要求?特別是GHG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tandard 在 Scope 3 排放類別的納入上提供選擇性,也在測量 Scope 3 排放的某些面向(如可排除某些資訊)提供選擇性。實體在適用 IFRS S2 時,應如何考量這些「選擇性」規定? 回應: IFRS S2 第 29(a)(ii) 段要求實體「依照《溫室氣體議定書: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(2004)》(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)測量其溫室氣體排放」。因此,實體係以 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作為測量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,並可依該標準選擇採用股權份額(equity share)、營運控制(operational)或財務控制(financial control)方法。IFRS S2 第 B23 段指出,GHG Protocol Corporate Standard 僅在不與 IFRS S2 要求衝突的情況下適用。  Scope 3 溫室氣體排放 IFRS S2 第 29(a)(i)(3) 段要求實體揭露其 Scope 3 溫室氣體排放,並依照 IFRS S2 第 B38–B57 段所載的 Scope 3 測量框架,在測量 Scope 3 溫室氣體排放時優先考量投入資料與假設。 IFRS S2 也參照《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價值鏈(Scope 3)會計與報告標準(2011)》(GHG Corporate Value Chain Standard)。此參照出現在 Scope 3 溫室氣體排放的定義中,以及有關揭露 Scope 3 溫室氣體排放類別的要求中(見 IFRS S2 第 29(a)(vi)(1) 段及第 B32 段)。 IFRS S2 附錄 A 對 Scope 3 溫室氣...

不斷發展的碳經濟中的碳稅:政策設計與數位創新

 不斷發展的碳經濟中的碳稅:政策設計與數位創新(CARBON TAX IN AN EVOLVING CARBON ECONOMY: policy design and digital innonavations) LinketIn原文: [最近閱讀了聯合國開發計劃署(UNDP) 與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及合作夥伴共同發布的這份報告, 它以更貼近當今現實的方式重新詮釋碳稅。 不僅僅視其為一種政策工具,更視之為重塑行為、 市場與系統的訊號。 這份報告探討如何透過數位創新來設計、實施並強化碳稅, 特別是在不斷演進的碳經濟脈絡下。它非常務實、以政策為導向, 並以瑞典到新加坡的真實案例為基礎。 我們能從中學到什麼:  碳稅不僅是為排放定價,更是在平衡經濟、社會與政治現實的同時, 引導經濟轉型至低碳模式。 幾個讓我印象深刻的要點:  碳稅要發揮作用,必須設計良好、逐步推行且具有可預測性, 而非突然或反應式地實施    政策的成功高度取決於公眾信任、溝通以及公平性    收入運用至關重要,必須重新投資於轉型,而非僅僅收取    數位工具(MRV系統、碳登記冊、AI、物聯網) 正成為提升透明度與可信度的核心    碳稅本身並不足夠,它必須融入更廣泛的氣候政策與市場生態系統中 誰會從中受益?  - 正在設計碳定價機制的政策制定者   - 準備面對碳成本壓力(以及CBAM影響)的企業   - 評估轉型風險與機會的投資者   - 以及實務工作者,因為這正是政策與執行交會之處 碳稅不僅是一項環境工具,更是一種經濟轉型工具。若能正確實施, 它將驅動創新、改變行為、建立市場,並加速去碳化。 這是讓經濟與氣候現實相一致的最明確途徑之一。] (LinketIn原文至此) 以下是碳稅全球比較的整理(截至2026年最新情況), 特別針對上面提到的UNDP與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報告中強調的 瑞典和新加坡,並補充其他重要案例進行對比。 1. 全球碳稅概況(2025-2026) - 全球約有40多個國家/地區實施明確的碳稅, 另有數十個排放交易系統(ETS)。 - 碳定價機制(碳稅 + ETS)目前...